时间:2020/10/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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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内07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现长,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树清,内蒙古冠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爱新,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春,内蒙古北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满洲里昌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法定代表人:曾永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明,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魏现长因与被上诉人牛爱新、满洲里昌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海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内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现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树清,被上诉人牛爱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春,被上诉人昌海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永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现长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一项,改判魏现长不承担返还货款的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由牛爱新、昌海贸易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错误。1.出售给牛爱新木材的是俄罗斯人,不是魏现长,魏现长只是居间介绍促成牛爱新与俄罗斯人达成买卖合同,从中收取劳务费,一审判决也认定每车元的劳务费,因此,魏现长不是本案适格被告。2.牛爱新所付木材款不是给魏现长的,魏现长代收的部分木材款67万卢布、3万人民币都如数交给了俄罗斯人,而且魏现长从未收到80万卢布,是昌海贸易公司收取了该款,因此,一审判决魏现长返还给牛爱新货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3.魏现长受托介绍购买并发运回国内的木材,牛爱新至今没有付清全部木材款,魏现长实际垫付了11万人民币。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牛爱新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年11月份,牛爱新在俄罗斯购买木材时与魏现长相识,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牛爱新购买魏现长的木材,接货地点满洲里市。年12月8日,牛爱新给付魏现长定金3万元,又先后交付给其卢布万元,双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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