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善林金融”满洲里崯梅分公司负责人韩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善林金融全称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年12月在上海自贸区注册成立,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伯云(另案处理)。该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全国开设多家线下门店,通过广告宣传、电话推销等方式,以允诺保本、高额返息为诱,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鑫月盈”“鑫季丰”“鑫年丰”“政信通”(“幸福之路”)等债权转让理财产品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年8月,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满洲里市成立满洲里崯梅分公司。年11月,被告人韩某被任命为满洲里崯梅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分公司理财产品的销售、人员管理等。在被告人韩某任职期间,满洲里崯梅分公司先后向余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2.亿元。其中,未兑付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韩某犯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韩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综合上诉人韩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和其具有的自首、从犯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充分考虑了韩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上诉人韩某的量刑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延伸阅读: 年7月24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林金融公司)、被告人周伯云等12人集资诈骗一案。 对善林金融公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亿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对周伯云、田景升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7,万元、万元;对翟中奇等其余10名被告人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六年不等刑罚,并处万元至50万元不等罚金。 经审理查明:年10月,被告人周伯云组建、设立被告单位善林金融公司,并实际控制“善林系”企业,陆续在全国29个省市开设千余家分支机构,并逐步设立“广群金融”“善林宝”“亿宝贷(幸福钱庄)”“善林财富”等网络借贷平台。为谋取非法利益,善林金融公司采用虚设债权、虚构借款人信息、虚假宣传等方式,承诺4.5%至18%的年化收益,通过债权转让等名义,向62万余名投资人非法募集资金共计.87亿余元。 上述非法集资钱款均被转入善林金融公司、周伯云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59亿余元用于兑付前期投资人本息,34.63亿余元用于项目投资、收购公司股权、购买境外股票,35.39亿余元用于善林资产端线下、线上放贷,其余款项被用于支付公司运营费用、员工工资及佣金、关联公司往来款等。至案发,造成25万余名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共计亿余元。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单位善林金融公司及被告人周伯云等12名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善林金融公司、周伯云等人的非法集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结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家属、被害人代表等共计余人旁听了一审宣判。本市司法机关将继续加强对涉案资产的追赃挽损工作。 综合自:内蒙古法制报、上海一中院 相关推荐:“善林金融案”追缴表,你想到了什么?戳“阅读原文”一起来充电吧!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