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29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海拉尔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公告(第16号)按照呼伦贝尔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公告(第4号)要求,为方便群众出入,现对交通管制期间出入城注意事项公告如下:一、因工作需要或居住在海拉尔区的入城人员,身份证件属于海拉尔区的,体温检测正常后即可入城;二、因工作需要或居住在海拉尔区的入城人员,身份证件不属于海拉尔区的,要主动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无单位的由辖区居委会出具居住证明),做好信息登记、体温检测正常后即可入城;三、居住或工作在其他地区需要返岗工作或返回家中的出城人员,要主动提供身份证件、告知出行目的地及行车路线,体温检测正常后即可出城;四、志愿服务、救灾救护、运输应急和生活物资的出入城车辆及人员,要做好信息登记、体温检测正常后即可通过应急通道通行;五、乘飞机及火车离开呼伦贝尔市的入城人员,主动出具购票信息和身份证件,体温检测正常后乘坐现场公交车到达指定地点,送行车辆原路返回,一律不得入城;六、需要跨区域通行到其他旗市区的,不建议进入海拉尔城区内,可通过其他路线绕行,并提前做好绕行相关准备;七、呼伦贝尔市以外户籍的出城人员,要主动告知出行目的地、行车路线等相关信息,主动配合做好信息登记、体温检测正常后方可通行;八、海拉尔区出租车一律不得出城运营,外籍车辆及人员原则不得入城(承担特殊工作和任务的除外),一律禁止出入城参加旅游观光、探亲访友、聚餐聚会等活动。特此公告。海拉尔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年1月31日海拉尔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公告(第17号)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经海拉尔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海拉尔区长途客运班线、城市公交车继续全线暂停营运,恢复时间另行通知。特此公告。海拉尔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年1月31日海拉尔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公告(第18号)截至1月30日24时,全区累计出动警力人次,出动车辆次,堵卡站核查车辆辆次、人员人次;各镇办社区(村)累计出动干部人次,累计排查33万余人,排查出1月9日以来外来及返乡人员人,其中有湖北经历人。现已对人进行医学监测管理。截止目前,海拉尔区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特此公告。海拉尔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年1月31日海拉尔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公告(第19号)为全面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有力隔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呼伦贝尔市委、政府的防控工作部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经海拉尔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决定,现就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等事项公告如下:一、全区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坚决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在复工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二、全区各级各类学校(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等)春季学期开学时间不早于3月1日。具体开学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经科学评估后确定,由有关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布。此前,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返校和开展任何形式的线下集中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各级各类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儿童早教、托幼等机构),未经批准均不得开展线下培训活动。三、全区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2月3日正常上班后,在保证疫情防控工作正常开展和机关单位日常运转的基础上,实行弹性工作制至2月9日。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网络、视频等渠道和方式办公;可以错峰上下班,尽量减少会议和人员聚集,有效控制参加人员范围和数量。四、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回海拉尔区的人员,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及该人员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对确因疫情所限和工作需要在区外无法返回的人员,要向所在单位及时履行请假手续、报告自身有关疫情情况。五、要坚持稳字当头,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分类指导,强化工作举措,严格督促企业、学校和行政事业单位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落到位,有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社会平稳有序。特此公告。海拉尔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年1月31日海拉尔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公告(第20号)各生产经营单位及行业从业者: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市场整体价格秩序平稳,尤其保障蔬菜、粮油、肉禽蛋等生活必需品及口罩、消毒液等防护商品价格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维护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秩序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价格管控,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严格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稳定价格水平。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三、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四、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五、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六、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七、各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八、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紧盯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严肃查处借疫情防疫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坚决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及时拨打热线投诉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特此公告。海拉尔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年1月31日来源:海拉尔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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