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6/9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点击上方蓝字   《满洲里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口岸经济发展扶持政策(试行)》已经市委十六届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工作落实。

  此通知

  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满洲里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口岸经济发展扶持政策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精准施策、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秩序恢复各项工作,根据稳外贸、稳外资等“六稳”工作要求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落实意见安排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充分发挥产业政策的带动作用,结合我市贸易形势复杂多变的实际情况及推动口岸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研究制定了《满洲里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口岸经济发展扶持政策(试行)》。

  一、支持范围

  (一)主体要求。一是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内外贸企业、加工企业,以及在满洲里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业务的独立法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二是企业诚信体系信用状况良好,近三年在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无拖欠财政资金行为。

  (二)业务要求。一是除加工贸易项目外,其他业务均在年内开展或完成。减轻疫情影响,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发展扶持政策,以企业年2月份相关业务为依据,经考评后给予一次性奖补。二是贸易额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投资额及销售额以已取得的有效发票为准。三是享受互贸商品落地加工政策的企业必须在互贸区管委会进行互贸商品加工企业备案。四是同一个投资项目(贸易政策除外),本着支持标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再重复支持。五是投资项目手续齐全、合法合规,且已达到我市对节能环保及安全生产等要求。

  二、政策内容

  本政策内容共五大类二十四条。

  (一)减轻疫情影响,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发展

  第一条保供企业支持。鼓励商贸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建立稳定可靠的产销合作关系,提升市场供应能力。对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特别是生活必需品保供骨干企业跨省区组织货源给予适度奖补。

  第二条减免租金支持。鼓励经营方减免摊位租金,对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经营方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租金的给予适度补贴。

  第三条保供物流奖补。对在防控疫情中,配合有关部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和贡献突出的商贸物流企业予以财政资金奖补。

  第四条贸易成本补贴。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内企业及边境贸易企业降低开工、复工成本。对在疫情期间开展进出口业务,受到较大影响和经营困难的重点边贸企业(年度边贸额1亿元人民币元以上)参照1-2月份贸易额度给予适度补贴。

  第五条相关费用补贴。受疫情影响造成货物在满洲里铁路口岸滞留的市属外贸企业,对其所缴纳的铁路滞留费、仓储费给予适度补贴。

  (二)激发企业增长动力,扩大贸易规模

  第六条外贸进口额度奖励。市属企业年进口额万美元(含)~万美元,按企业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给予企业15%扶持;年进口额万美元(含)~1亿美元,按企业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给予企业20%扶持;年进口额1亿美元(含)以上,按企业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给予企业25%扶持。

  第七条表彰奖励。对全年进口额、出口额分别位列全市前五位的十强企业,给予企业法人代表10万元奖励,并授予“外贸十强企业”荣誉称号。

  (三)培育落地加工基础,延长口岸经济链条

  1.扶持互贸商品落地加工。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当年新建或扩建的加工项目(土地、土建工程除外)投资给予支持。按照投资额度,每个项目给予最高支持50%且不超过万元。

  第九条支持做大原材料加工规模。对落地加工企业按照进口商品加工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市属加工企业加工额达到50万元人民币(含)~万人民币,按加工额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扶持;加工额达到万元人民币(含)~万元人民币,按加工额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4%扶持;加工额达到万元人民币(含)及以上,按加工额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扶持,每个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万元(加工额特殊贡献的企业另议)。

  第十条支持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对为扩大互市贸易落地加工进口商品所新建的监管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等软硬件配套设施给予支持,每个项目给予最高支持50%且不超过万元。

  第十一条给予融资贷款贴息支持。对当年用于互贸商品加工而取得的流动及设备设施贷款给予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且最高不超过万元。

  2.支持加工贸易发展。

  第十二条支持加工贸易扩产升级。加工贸易企业于年之前为扩大进出口额,新增投资用于购买生产设备进行生产线改造扩建等,按实际投资额给予适当支持。

  3.进口木材及非互贸方式农产品加工。

  第十三条支持木材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销售收入超过万元,用工人数达人以上,对地方综合贡献部分排名前六的木材加工企业一次性给予4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四条支持木材企业科技创新。对投资万元以上木材加工企业建设智能车间、机器人、利用数字化、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和物联网进行扩能改造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五条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对农产品精深加工的企业(形成终端产品的企业)每个企业奖励20万元。

  (四)鼓励新兴业态,释放发展潜力

  1.鼓励发展跨境电商。

  第十六条培育跨境电商主体。一是自建电子商务应用平台项目,电子商务交易额当年超过万美元,投资额超过万元,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40万元;当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万美元,投资额超过万元,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60万元。二是企业接入综保区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实现贸易额纳入海关统计,前三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30、20万元,后续企业年交易额达到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七条支持跨境电商物流建设。一是对在海关监管区建设跨境电商物流设施的企业,给予设备投资额50%的一次性支持,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30万元。二是对利用满洲里现有物流配送体系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当年国际物流费用达万元以上,按同年国际物流费用排名前3家企业给予15%的资金补贴,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八条支持跨境电商主体招引。国内外知名、市场占有率高的跨境电商企业落户我市、设立功能性区域中心或通过与本地企业合作方式落户,其跨境结算、税收落地本市,当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万美元以上,给予该企业一次性30万元的资金扶持。

  2.支持平行车进口。

  第十九条运费补贴。对在满洲里通关的试点企业进口汽车的给予运费补贴元/辆。

  第二十条检测费补贴。对以平行进口方式进口的汽车并在满洲里落地清关,通过满洲里市定点检测线检车时所产生的检测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第二十一条仓储费用补贴。对通过满洲里口岸进口汽车且年进口50辆以上的企业,进入综保区保税仓储和汽车平行进口园区仓储产生的租金给予全额补贴。

  第二十二条一次性奖励。对引进汽车总代理及区域总代理年进口汽车辆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试点企业开展相关车型CCC认证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五)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推动综保区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三条国投设施租金支持。外贸服务型平台企业及年度实际业绩纳入海关统计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保税加工型企业,当年租赁使用国投设施免交租金,如之后年度实际业绩仍能达到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可以继续享受免交租金支持,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四条贸易业绩支持。一是保税加工型、外贸经营型企业年度实际业绩纳入海关统计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予以不高于实际业绩千分之七的奖励支持。二是服务贸易型企业引进外贸业务年度实际业绩纳入海关统计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予以不高于实际业绩千分之二的奖励支持。

  三、其他事项

 (一)外贸政策由市商务局解释。落地加工政策由市商务局、市工信局解释;综合保税区政策由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解释。

 (二)企业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企业,取消其五年申报各类政策主体资格,并追回已拨付资金。

 (三)《满洲里市鼓励支持综合保税区企业发展政策》(满政字〔〕70号)文件自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年政策按本办法执行。

 (四)对有特殊贡献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支持。

 (五)本政策自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章来源满洲里市人民政府网)

     扫 码 关 注 我 们



------分隔线----------------------------
热点内容
  • 没有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
  •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发布优势
  • 广告合作
  • 版权申明
  • 服务条款
  • Copyright (c) @2012 - 2020



    提醒您:本站信息仅供参考 不能做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 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