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的通知 广大城乡居民: 为克服新冠疫情带来的影响,进一步做好全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应参尽参”,避免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按照哈医保发〔01〕78号文件精神,延长0年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延长集中缴费期将集中缴费期延长至0年3月31日。缴费金额为每人元。待遇期为:0年1月1日-1月31日。二、其他缴费时段0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保缴费人员,个人缴费元和财政补助资金元,合计元,全部由个人承担,一次性足额缴纳。待遇期为:缴费后3个月(含缴费当月)起至0年1月31日。三、参保办理1、连续参保且无签约账户的居民(含未入学入园儿童),可通过扫描下方“哈尔滨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