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全区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发挥示范单位带动作用,引导各行各业主动参与创建活动,树立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新标杆、提升行业维护消费者权益新高度,全力打造“放心消费在内蒙古”的良好氛围,早日实现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覆盖各行各业的总目标,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分为申报、审核、筛选、实地考察、公示、公告环节,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可自行申报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现将做好年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申报与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适用标准(一)凡在满洲里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二)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并连续经营两年以上;(三)店堂及维修场所、仓库整洁,商品分类摆放,整齐美观;(四)诚实守信,文明经营,社会公众认知度较高;(五)重视内部管理,积极开展规范化建设,具有健全的商品准入、售后服务及消费纠纷处理等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六)商品和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宣传介绍承诺的性能;(七)被评选单位年度内未列入市场监管异常名录;(八)设有负责处理消费争议的专(兼)职机构或人员,建立消费者投诉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处理消费纠纷,得到消费者认可,取得良好的社会影响;(九)主动向消费者宣传企业消费维权承诺事项,并在显著位置悬挂消费维权承诺书。 二、活动时间安排(一)宣传推广阶段(9月10日至10月30日)(二)申报阶段(10月30日至11月10日)(三)审核阶段(11月10日至11月15日)(四)公示阶段(11月15日至11月22日)(五)公布阶段(11月22日至11月30日) 三、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申报、认定与命名根据《自治区工商(市场监管)系统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及《满洲里市开展放心消费活动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推荐申报的各类先进、示范单位的考核工作,各申报单位自行满洲里市消费者协会领取相关表格填写申报。市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办公室对上报和申报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查,组织考核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根据核查情况,确定“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名单,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信箱,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联系方式满洲里市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联系人:王海波、张长青、王国强联系 电子邮箱: q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