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4/1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国内新闻目录

1.长沙海关查获7只危险性活体蚂蚁

2.6名男子多次非法猎杀岩羊首犯获刑10年

3.非法收售濒危野生动物甘孜两人被判有期徒刑11年

4.防城港市17人因走私食蟹猴被判刑

5.成都男子因买卖受保护陆龟被罚支付寄养费

6.长兴岛法院对非法猎捕、运输、出售和收购珍贵野生动物斑海豹系列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7.一人因在祁连山猎杀马麝等野生动物获刑

8.普洱市森警查获一起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9.普宁两人因非法收购犀牛角、象牙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被刑拘

10.新港海关移交10.3吨黄檀木制品

11.杭州萧山机场海关查获象牙制品34件

12.广州海关查获11件象牙制品

13.百色旧州边境检查站查获一批穿山甲鳞片可疑物

14.绍兴市柯桥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收购受保护陆龟案

15.满洲里海关查获走私高鼻羚羊角根抓获7名嫌疑人

16.盘州一人因非法收购受保护陆龟获刑

17.深圳海关查获3把蟒皮二胡

1

长沙海关查获7只危险性活体蚂蚁

-12-21海关发布

12月18日,长沙海关所属长沙邮局海关从入境邮包中截获危险性活体蚂蚁4种、7只,均属湖南省口岸首次截获。该入境邮包在海关例行查验中,机检影像显示为玻璃试管样物品,工作人员拦截开箱查验后,发现箱内为4个经专业手法包装的玻璃试管,管内为7只大型活体蚂蚁,最大的体长达2.5厘米。经现场实验室技术鉴定,这些蚂蚁为弓背蚁属的1种(Campontusconspicuus),斗牛犬蚁属的3种(Myrmecianigriscapa,M.nigrocinta和M.forficata)。长沙海关介绍,此次截获案例中,发件人的包装手法极为专业,箱内随附有购物清单等文字材料,可以推断,该批活体蚂蚁系国内蚂蚁宠物爱好者从国外专业机构购买邮寄入境用来饲养观赏的。海关人员已依法对该邮包作截留销毁处理。

2

6名男子多次非法猎杀岩羊首犯获刑10年

-12-22中国新闻网

记者22日从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检察院近日受理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最终首犯获刑10年。年至年期间,于某某等6人趁着天黑,先后8次驾车持3支小口径猎枪潜入宁夏贺兰山自然保护区大窑沟、榆树沟、大什字沟内,对岩羊进行大肆捕杀。累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共计21只,用于出售和供该团伙食用。年7月,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于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其他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至5年不等,并处罚金。

3

非法收售濒危野生动物甘孜两人被判有期徒刑11年

-12-22川观新闻

近日,泸定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4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年4月6日凌晨,泸定县公安局接举报称,“有人非法运输野生动物,请出警。”民警迅速出警到达磨西镇,抓获嫌疑人雍某某,在其车辆查获绿尾虹雉、白腹锦鸡等15只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查,雍某某从熊某某处以元的价格收购野生动物15只(其中含熊某某在李某某处购买其非法猎捕的野鸡3只),为躲避检查,雍某某连夜将野生动物运回成都。经鉴定:涉案15只野生动物,分别是白腹锦鸡7只,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角雉7只,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绿尾虹雉1只,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该案涉案人员多,跨区域范围广,省、州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专案组民警辗转安徽、重庆、成都多地调查取证,涉案嫌疑人悉数归案。被告人雍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熊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4

防城港市17人因走私食蟹猴被判刑

-12-23检察日报

日前,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走私珍贵动物罪分别判处17名被告人十五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各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年7月24日,防城港那良镇缉私民警截获一辆装有70只活体食蟹猴的面包车,司机弃车逃走。缉私民警随即对陈某某进行布控,并于年8月3日将陈某某抓获。陈某某对拉运走私食蟹猴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述出雇请自己的沈某某以及“二哥”方某某,缉私民警顺藤摸瓜依次抓获沈某某、方某某。但到案后,沈某某、方某某拒不认罪。因案情重大复杂,防城海关缉私分局邀请防城港市检察院检察官提前介入,检察官从车辆卡口照片、银行流水、通话记录等方面提出具体的侦查意见,建议侦查机关梳理资金流向、通话记录、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进一步查实整个走私环节包括订货、走私入境、运输、交货等各环节以及涉案的各犯罪嫌疑人。

缉私部门按照检察机关列出的侦查提纲进行侦查:从案发时间段内高速卡口照片及车辆轨迹发现整个走私运输路径及交货地点;从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处扣押的银行卡流水逐渐排查出涉案资金从广西梧州某公司流向叶某某等人;从犯罪嫌疑人的通话记录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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